金融监管总局将修订金融租赁公司的管理办法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就《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当日,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此答记者问称,征求意见稿将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
图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新华社记者李鑫 摄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在做好与现行监管法规制度衔接的基础上,结合金融租赁行业实际情况,补充完善风险管理和经营规则等相关内容,为支持和促进金融租赁行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外部环境。
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修改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强化业务分级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资本与风险管理;完善业务经营规则;健全市场退出机制。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称,金融监管总局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重点研究明确了“什么人能够办金租、什么条件能够办金租”,优先选择生产制造适合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产品的优质股东,并结合我国经济金融发展水平,适当提高部分股东资质条件。
同时,征求意见稿将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1%,主要考虑:一是有利于明确金融机构的大股东和实际控制人,防范股东通过代持、隐瞒一致行动关系等方式规避监管、违规操控甚至掏空金融租赁公司等问题;二是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避免因股权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僵局、机构出现风险后股东互相推诿扯皮、风险处置责任悬空等问题;三是大型制造企业贴近产业、熟悉行业、了解产品,提高持股比例有利于调动股东积极性,更好发挥融资租赁特色功能、促进股东产品销售、加快资金回收、深化产融结合等作用。
此外,为避免出现大股东违规干预金融租赁公司经营管理等问题,征求意见稿专门增加了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等监管规则和要求,形成内、外部有效制约和良性互动。(记者刘羽佳、李延霞)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
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