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滥施单边制裁阻碍了国际人权事业发展
长期以来,美国在没有国际法依据、未经联合国安理会授权的情况下,以所谓“外交政策、国家安全”为借口滥施单边制裁,粗暴干涉别国内政,给被制裁国人民实现其基本人权制造障碍,加剧全球人道主义危机。
美国滥施单边制裁违背国际法
美国政府制裁成瘾,对许多发展中国家都实施过经济制裁,全球近一半人口受到影响,严重破坏了《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及国际法基本准则。
美国滥施单边制裁违反了主权平等原则。主权平等原则是《联合国宪章》所列的主要原则之一,是二战后各国开展对外交往所应遵守的基本准则。《联合国宪章》第七章明确规定,有权决定采取相关制裁措施的只有联合国安理会。只有在联合国安理会通过决议后,成员国才能对某一国家采取某项或一系列制裁措施。在国际社会,各国因文明、发展道路和模式而产生的差异理应得到尊重,所产生的摩擦也应秉持平等对话的态度去解决。但美国却往往以居高临下的姿态对他国进行单边制裁。正如其所发布的《2021年制裁评估报告》所确认的,“制裁成为美国应对国家安全、外交政策和经济所面临的一系列威胁时的首选工具”。
美国滥施单边制裁违反了国际法管辖权的一般原则。总体而言,一国法律仅在本国领土内具有效力,无权在他国适用,无权对相关人或行为行使管辖权。在国际法中,唯有一国与适用对象之间存在“真实、充分的联系”,才能实施域外管辖。但美国的“长臂管辖”却仅需符合“最低限度联系”,只要相关人员或实体与美国存在微弱联系就能进行“长臂管辖”,进而实施单边制裁。例如,美国1996年抛出了所谓“达马托法案”,让其可以对与伊朗进行贸易的第三国实体和个人进行“长臂管辖”,给伊朗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美国滥施单边制裁是其霸道霸权的一贯延续
维护自身霸权地位是美国滥施单边制裁的主要目的。经历两次世界大战和冷战后,美国成为世界头号强国。为维持霸权地位,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起先后发动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9·11”事件后,美国更加肆无忌惮,陆续在阿富汗、伊拉克发动战争,并军事介入利比亚、叙利亚。这些战争无不造成当地平民大量伤亡,资源消耗巨大,引起国际社会普遍控诉。
除了军事手段,美国还实施经济、外交等非武力制裁。《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等制裁法案及一系列行政令陆续推出。根据《2021年制裁评估报告》,截至2021年财年,美国已生效的制裁措施累计9400多项。从2000年到2021年,美国对外制裁增加了933%。
美国滥施单边制裁侵犯他国人权
一是对实现生存权造成严重阻碍。生存是享有一切人权的基础,是处于首要地位的权利。美国滥施单边制裁导致被制裁国家经济发展困难,政府和人民应对各类风险能力降低,极易因天灾人祸而陷入生存困境。美国对叙利亚长期实施非法单边制裁严重加剧当地经济民生危机。叙利亚今年2月遭受强烈地震灾害后,因极度缺乏重型设备和搜救工具,不少救援行动甚至只能靠徒手在废墟中挖掘。2021年8月30日,美军撤离阿富汗首都喀布尔,结束持续20年的阿富汗战争。就在阿富汗迫切需要资金进行和平重建之际,美国不但没有履行其应尽义务,反而冻结了阿央行数十亿美元国家资产,导致数以百万计的阿富汗民众在死亡边缘苦苦挣扎,近2000万人面临严重粮食短缺。
二是对实现发展权造成严重后果。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在《发展权利宣言》《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等多个重要国际人权文书中得以庄严确认。美国滥用单边制裁,给被制裁国及其国民的发展造成了不可估量的影响。据统计,1990年8月至2003年5月,美国制裁造成伊拉克石油收入损失1500亿美元,导致今日伊拉克的人均年收入都没有达到1990年的水平。单边制裁还对民众的个人发展造成不可估量的影响。以委内瑞拉、古巴、叙利亚和伊朗等国为例,美国的制裁阻止了这些国家和其他地方的电话会议和数据共享等,人们无法参加网络研讨会以获取信息、教育和培训,医生也无法查阅医疗数据库。
三是对实现健康权造成不良影响。健康权是《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明确规定“人人有权享受”的权利。美国通过经济、贸易封锁,使被制裁国难以获取相应的医疗资源。在新冠疫情期间,由于美国的单边制裁,被制裁国家人民的健康权保障受到严重影响。2020年,伊朗称曾3次试图按照世卫组织“新冠疫苗实施计划”购买疫苗,但均因美国的制裁和限制而无法付款。由于美国禁止第三国向古巴销售呼吸机,古巴无法购买抢救危重新冠肺炎患者所需的呼吸机。
美国肆意挥舞制裁大棒,严重违反了《联合国宪章》《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国际法,严重践踏了被制裁国人民的基本权利。美国霸权行径已经成为全球和平发展的破坏者、人权进步的绊脚石。今年3月,联合国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负面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阿莱娜·杜晗指出,美国的单边强制措施侵犯了有关个人和实体的劳动权、行动自由权等基本人权。
国际社会呼吁,美国应切实遵守联合国宪章宗旨原则和国际法准则,停止滥施非法单边制裁,停止损害有关国家调动资源、发展经济和改善民生的努力,尊重其他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健康权。
(作者为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国别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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