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受疫情影响中小微企业失信惩戒宽限3个月
新华社北京5月15日电(记者罗沙)记者1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精准适用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
“对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依法审慎采取惩戒措施,给予宽限期。”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说,将信用惩戒的着力点聚焦到打击少数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等违法失信行为上来。
意见规定,疫情期间,对已纳入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的全国性或地方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原则上不得采取失信惩戒和限制消费措施。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在依法采取失信惩戒或者限制消费措施前,原则上要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
刘贵祥说,意见突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坚持依法执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一些实招硬招,千方百计帮扶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纾困解难、渡过难关,为提高中小微企业和困难主体的生存发展能力提供支持和保障。
意见提出,坚决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切实防止因违法执行、过度执行,影响企业财产效用发挥和企业正常运营。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生活困难的被执行人,在不影响债权实现的前提下,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查封措施,对能“活封”的财产,不进行“死封”,为被执行人恢复生产生活创造便利条件。
“要稳妥有序推进网络司法拍卖,在执行中有效落实国家出台的一系列惠企政策,比如租金减免政策、防疫物资保障政策,注重以和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刘贵祥表示,对被执行人因疫情影响直接导致无法及时履行义务的,合理减免疫情期间带有惩罚性质的加倍罚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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