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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

来源:教育部 编辑:admin 时间:2021-06-23
导读: 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教育部基础教育

  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教基厅函〔202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基础教育教学指导专业委员会:

  为做好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各项工作,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效的工作机制,经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

  2021年6月1日

  教育部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专家对基础教育教学工作的决策咨询、理论研究、实践指导等作用,提高教学工作科学化专业化水平,全面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教育部成立基础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教指委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

  第二条 教指委是教育部直接领导的专家组织,配合、协助教育部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与质量提升开展专业性工作。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教指委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0人左右,委员若干。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2—5人,委员若干。

  第四条 教指委秘书处设在教育部基础教育司。各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秘书处设置单位或部门。

  第三章 任 务

  第五条 受教育部委托,围绕基础教育教学改革目标,依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文件精神,开展基础教育教学相关政策研究,并向教育部提交政策咨询报告。

  第六条 受教育部委托,围绕教育部年度重点工作,聚焦基础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形成研究成果,提出建设性意见建议,进行重大教育政策解读。

  第七条 受教育部委托,指导基层按照新时代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落实国家课程教学改革要求,推进课堂教学方式方法创新,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八条 组织委员深入一线开展调研,发现地方和学校(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典型案例,提炼形成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并提出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指南等;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进行推广应用。

  第九条 承担教育部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章 委 员

  第十条 教指委委员由基础教育政策和教育理论研究有较高造诣的专家、具有丰富教育教学管理和实践经验的教育教学名师组成。各专委会委员由教育行政、教研、中小学校、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单位专家组成,每届任期4年。

  第十一条 教指委和专委会委员任职基本条件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具有科学的教育观念;

  (二)熟悉教育规律和教育政策,深刻理解并准确把握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方向,教育理念先进,具有改革创新精神;

  (三)热爱教育事业,有高度政治责任感,乐于为基础教育教学改革服务;

  (四)专业能力过硬,学术思想正确,在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实践方面有较广泛的影响力;

  (五)身体健康,能够保证时间参加教指委的工作。

  第十二条 委员享有权利包括:

  (一)以委员身份深入基层开展基础教育调查研究;

  (二)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向专委会、教指委或教育部提出意见、建议和报告;

  (三)以委员身份独立或联名申请承担教指委和专委会设立的学术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委员应履行义务包括:

  (一)遵守本章程,认真履行委员职责,不谋取私利;

  (二)认真完成教指委及专委会布置的任务,参加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无故缺席三次以上视为自动退出。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 教指委由教育部负责组建和领导,教育部有关司局根据工作需要指导相关专委会开展工作。教指委委员和专委会委员,聘任期间可根据工作需要、身体状况和实际表现适时调整。

  第十五条 教指委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会议,研究重要工作事项,审议重要咨询报告、重点工作进展情况,提出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六条 各专委会原则上每年召开1—2次全体委员工作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并经教指委同意,召开有关专题会议,研究本专委会工作方案和重点工作任务等事项。

  第十七条 教指委和专委会相关研究内容和工作事项,如需以教指委和专委会名义向社会公开,需报请教育部同意。

  第六章 工作支持

  第十八条 教育部为教指委和专委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和经费支持。委员所在单位应对委员参与教指委、专委会工作给予积极支持。

  第十九条 教指委印章由秘书处统一管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各专委会可依据本章程制订工作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指委秘书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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