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关于开展2021年
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
学位〔2021〕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学位委员会,军队学位委员会,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
根据《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办法》(2020年修订),现就2021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一、评估范围
本次专项合格评估参评学位授权点(以下简称参评点)为2018年学位授权点专项合格评估中被认定为“限期整改”,并按规定整改期满的学位授权点(均为专业学位授权点)。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评估组织
本次专项合格评估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委托相关的全国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组织实施。
三、评估内容
专项合格评估主要检查学位授权点水平和研究生培养质量,包括目标定位、研究方向、师资队伍(队伍结构、导师水平、师德师风)、人才培养质量和特色(招生选拔、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学术训练或实践教学、学位授予)、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学术交流、条件建设和制度保障等。重点检查本期参评点整改问题是否全面落实到位,收到实效。专项合格评估标准和要求不低于被评学位授权点增列时所遵循的学位授权点申请基本条件。具体评估指标与内容,由各教指委结合人才培养特点分别制订。
四、评估程序及要求
(一)各教指委按照本通知要求,根据各专业学位类别实际,研究制订专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于2021年4月20日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相关省级学位委员会和学位授予单位。
(二)专项合格评估工作方案应包括评估方式、评估指标与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材料及时间节点要求,反馈评估意见和接受异议的时限、方式,处理异议的具体办法等。
(三)学位授予单位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评估材料并提交有关教指委,同时上传至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提交和上传的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涉密信息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脱密处理。
(四)学位授予单位拟主动放弃的参评点,应在2021年4月9日前,向省级学位委员会提交放弃的书面申请。省级学位委员会汇总相关情况后,于4月20日前报至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各有关教指委根据专项评估工作方案,组织专家评阅参评点评估材料。参评专家一般应为教指委委员。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风险尚未解除,本次评估相关工作仍主要采取通讯评议、视频会议等方式进行。确有必要的,可选择部分参评点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活动需严格遵守当地防疫政策。
(六)各有关教指委组织参评专家在充分评议基础上,对参评点进行表决。参加评议的人数须达到全体教指委委员数的2/3以上(含2/3),每位专家对学位授权点提出“合格”或“不合格”的评议意见。对于复评的学位授权点,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不足1/3的,评议结果为“合格”;评议意见为“不合格”的比例超过1/3(含1/3)的,评议结果为“不合格”。未按时提交参评点评估材料且未申请主动放弃的,该参评点按“不合格”处理。教指委汇总评议情况和表决结果,对参评点主要问题和具体改进建议形成评估意见。
(七)教指委在表决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信息平台等渠道,向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反馈评估表决结果、可能的后果,以及具体评估意见。参评点所属学位授予单位对评估意见提出异议的,教指委应按评估工作方案作出处理。
(八)各教指委应当于2021年8月31日前将本次专项合格评估报告(应包括参评点评估表决统计结果、评估意见、异议处理情况、反馈学位授予单位的意见等)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五、评估纪律与监督
各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和人员应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及评估纪律,坚决排除非学术因素的干扰。评议专家应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严格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工作纪律的通知》要求,严肃评估纪律。对存在弄虚作假和违反纪律规矩的单位或个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有关单位或个人在评估过程中如有任何异议,可向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反映。有关材料请直接寄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地址:北京市西单大木仓胡同35号,邮政编码:100816)。
六、结果处理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汇总评估结果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审批。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根据评估结果,对参评点分别做出继续授权或撤销学位授权的处理决定。评估结果及处理决定向社会公开。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 教育部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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